济宁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指南

导语 济宁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济宁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材料?本地宝为您整理!

办理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城市四区(济宁市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已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两年以上(含两年);

4、持有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以办理日期为准),且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四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未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6、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四区内自申请之日止,上溯三年有住房转移或原住房征收且享受货币补偿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房产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5万元(含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4、离异申请人自离婚之日起不满2周年的(从离婚证签发的时间计算)。

办理材料

(一)用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为申请人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

6、住房承租及租金交纳担保书;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济宁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现住房状况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4、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未婚人员提供原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和原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车辆登记查询证明;

6、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8、提供住房、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和婚姻状况等情况查询授权书;

9、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登记。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注册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审查后条件符合的填写《用人单位住房保障申请意向登记表》,领取《济宁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按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时限上报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材料。

(二)申请。用人单位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填写《济宁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担保,出具担保函。

(三)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连同初审的申报材料一同上传(报)到市房产管理局。经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并告知退回原因。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实有关情况,重新上报申请材料。经再审,仍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将材料按申报相反的顺序退回用人单位。

(四)复审、会审和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应会同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复审的材料进行联合会审。经会审条件符合的,在市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资格由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申报相反的顺序退回材料。

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没有获得保障的,由区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两级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留其保障资格;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房源分配。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单位划定保障房源,并确定准予保障的人员,交用人单位确认。

(六)保障。对确认保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房源情况提出组合租赁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人)实施配租。组合租赁方案非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不得变更,禁止将保障性住房向不符合保障范围与条件的人员分配。

出租人应当与用人单位及承租人签订三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周年。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并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地点与时间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日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视情况而定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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