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育儿假最新规定

导语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济宁育儿假最新规定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政策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点击查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济宁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产假、育儿假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六十日,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济宁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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