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首套房贷利率调整最新消息

导语 自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政策发布后,济宁市多家银行明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条件和规则。

  一、济宁银行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山东省除济宁市外其他各地市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0BP。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0BP。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点击查看:济宁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二、济宁农商银行

  1.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基点。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基点。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减20基点。

  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减35基点。

  2.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公示。

  3.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减20基点的贷款,或于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减35基点的贷款,或当前按济宁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点击查看:济宁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三、济宁儒商村镇银行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我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0BP。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0BP。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再降低15基点,即相应期限LPR-35BP。

  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公示。

  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我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35BP的贷款,或当前按我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点击查看:济宁儒商村镇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四、中国工商银行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点击查看: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五、中国农业银行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点击查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六、中国银行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不良类贷款

  不良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点击查看:中国银行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七、中国建设银行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点击查看: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二)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三)2022年5月15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点击查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九、交通银行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减点幅度执行。

  点击查看:交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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