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导语 济宁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有诸多扶持政策,税务部门、人社部门、残联部门都有相关的援助政策,详见正文。

  一、税务部门

  1、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3、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人社部门

  1、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一次性创业补贴

  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残疾人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可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进行申报,由所在学校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拨付到毕业生银行卡或社保卡中。

  4、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企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补助。

  三、残联部门

  1、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意愿且具备接受培训条件和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可参加人社、残联等部门开展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各县市区残联和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各级残联将积极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登记,为企业与求职者搭建平台,促进残疾人就业。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纳税属地原则,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对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税务部门按照残联部门审核确定的残疾职工人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济宁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上年度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

  5、新开办盲人按摩机构一次性奖励扶持

  济宁市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且具备劳动能力和愿意从事按摩工作的持证视力残疾人,新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符合省规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资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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