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

导语 济宁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待遇、甲类病种合并乙类病种待遇报销标准不同,详见正文。

  济宁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

  (一)报销范围。

   1、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 药机构发生的、与纳入病种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医保 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超过核定病种范围的诊疗、药品等费 用或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享受 门诊慢特病待遇。

  3、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按照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乙类慢特病待遇报销,单独支付药品原则上限国家谈判药 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

   (二)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的起付标准 500 元;在中医医疗机构定点的,起付标准为 400 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 标准。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比例为 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分别为 65%、55%、45%(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 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耐多 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等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 支付比例为 65%、60%、60%)。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 付限额为 6000 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特病的,按甲类 病种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耐多药结核和广 泛耐药结核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与住院合并计算。

   (三)职工医保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的起付标准为 1000 元;在中医医疗机构定点的,起付标 准为 900 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 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 算。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85%, 乙类病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 75%;进入大 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的,支付比例为 90%。

  3、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与 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执行职工医保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限 额。

  (四)甲类病种合并乙类病种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人员,既认定有甲类病种、 又认定有乙类病种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合并计 算,按照甲类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执行。

  》》》推荐阅读:济宁门诊慢特病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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