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济宁供暖最低温度是多少?

导语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以下称达标温度)。

  截自《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以下称达标温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居民用户告知后1日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所用测量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将测温时间、地点、居民用户名称、测温人员、供热设施状况、测温器具编号及稳定度数等信息如实填写在统一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确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同意《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的检测结果。

  经测量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与居民用户约定再次测温的时间,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再次测温的,视为再次测温室温合格。

  第三十一条 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后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居民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居民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否则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

  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三)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居民用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其他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服务规范,公示业务流程,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公开投诉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十七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经验收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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