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户口办理其他类型指南

户口注销登记

一、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申请条件

(一)死亡注销: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

(二)入伍注销: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等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三、申请材料

(一)死亡注销:

1、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单、村委介绍信;

(二)入伍注销

1、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入伍通知书;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

4、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告行、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持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公民自行在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公民出国后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持居住国居留证明。

四、基本流程

派出所直接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电话咨询: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电话。

户籍出生(包括收养)、恢复登记

一、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

军人退出现役的,按照退役、转业安置政策,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申报,公安机关应当核查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情况。

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

三、申请材料

(一)出生登记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非婚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非婚随父入户需同时提供亲子鉴定);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离婚证。

(二)收养登记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单方收养不用提供);

3、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三)恢复户口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注销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2、户口本、身份证,释放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军官证、退伍转业安置入户介绍信。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派出所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二)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派出所受理、分局治安大队审批后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出生即时办理,收养、恢复15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电话咨询: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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