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养老保险继承指南(退休人员死亡)

导语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申请主体

  市直参保单位或死亡职工直系亲属

  三、受理条件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符合领取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父亲、丈夫,祖母、母亲、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

  四、申请材料

  1.《济宁市企业参保职工死亡费用领取申报表》(4份)

  2.直系亲属代表人身份证(1份)

  3.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如户口本或档案(1份)

  4.职工死亡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社保部门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系统能查询到火化信息的无需提供)(1份)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八、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1.市直咨询电话:0537-2937318

  2.业务监督电话:0537-2937313

  3.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九、办理地点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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