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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13:18:45
受理条件

1.符合受理区域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市直、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及济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申请时限符合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一)必要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以单位名义申请应在用人单位意见处盖公章,受伤职工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受伤经过简述处应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详情可附页。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初次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复印件;驾驶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提交驾驶证复印件和行车证复印件;现住址相关证明材料;上下班合理路线图。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事故经过的相关有效证明和外出证明复印件;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复印件。

3.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应有单位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5.代死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应提交与死亡职工的有效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复印件。

6.个人申请的提交证人证言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不少于两人,首先选择现场目击证人,其次选择知道前因后果的相关证人)。

证人证言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人身份、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申请人关系;

(2)证人当时在哪里,在干什么;

(3)所见、所听、或所参与事故经过(时间、地点、事件);只写客观情况,不写主观意见;

(4)签名按手印,注明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写明交通工具、肇事车辆、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等。

7.工伤职工发生事故当月考勤记录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

登录济宁市网上政务大厅,从“个人办事”或“法人办事”中找到“工伤认定”—“申报”根据提示按照要求填报提交相关信息材料。纸质材料可邮寄或送至济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存档。

(二)现场办理: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手续,符合条件的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核实:科室对申报材料相关事实进行审核,对情况比较复杂的进行调查;

3.决定与结果送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对工伤认定申请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决定,工伤保险科现场发放,对领取不便的免费邮寄。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链接:济宁市网上政务大厅

(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

现场办理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综合专区B107号窗口。

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法定时限60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承诺时限:对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37-2966769

监督电话:0537-296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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