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投靠迁移: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2、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迁移: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
4、其他情形迁移:
公民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离婚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
军队女士官未成年子女,可以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出现役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
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的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一)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派遣证;
5、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已就业的);
6、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仅限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投靠迁移及购房迁入户口申请材料
1、投靠迁移
①个人申请;
②户口本、身份证;
③结婚证;
④亲属关系证明。
2、购房入户
①个人申请;
②户口本、身份证;
③房屋产权证明;
④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租赁房屋)。
(三)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户口迁移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书或商调函;
4、单位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不收费。
市内跨所迁移或持户口迁移证,即时办理;市外迁移,分局即时审批,派出所收到对方推送信息后即时入户。
(一)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电话咨询: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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