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仲裁管辖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在市级机构、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地在市外的各用人单位。
现场办理:
1.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须是支持仲裁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所公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所公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者身份证明、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1.提交申请。
2.仲裁告知。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情况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
4.调查勘验。
5.案内调解。
6.制发裁决书或调解书。
不收费。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