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1、个人申请。持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申请;
2、派出所受理。受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办证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当场受理;
3、审核签发。县级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信息审核,通过的予以签发,不通过的退回受理地派出所重新受理;
4、省厅制证。对县局提交的办证信息进行复核,通过的予以制证,不通过的返回受理地派出所重新受理。
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1、审核、签发和发放: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2、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
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费。证件期满换领20元,丢失补领40元,临时身份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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