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签发和发放: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2、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
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
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