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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生育险报销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17:57:59
生育医疗费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1.女职工政策范围内分娩和引产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行“个人零负担”。

2.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各类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3.女职工在妊娠期间的保胎住院治疗仍执行原政策规定。

二、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的门诊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次,出院时与分娩费用一同结算。

2.分娩医疗费定额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分娩,医疗保险基金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定额标准分别为2600元、3600元、4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门诊费用定额补助500元/人次;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定额补助180元/人次。

生育津贴

(一)申领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医院医保服务站申领。

(二)申请材料:

《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

(三)具体标准:

1.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3.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津贴天数。

(四)注意事项:

女职工的异位妊娠或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现有政策结算,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企业参保男职工无生育津贴。

生育补助金

(一)服务对象:

参加职工医保且配偶无工作的男职工;

(二申请材料:

《济宁市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承诺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产前检查发票(一般生育补助金在本市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均为直接联网结算;此处指非联网结算时所需材料)

结算办理渠道

(一)在全市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办理

1.参保职工在全市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含男职工生育补助金),联网结算、即时报销;

2.生育津贴(目前,市直参保职工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凤凰怡康医院4家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可直接办理生育津贴的申领;县市区参保职工可办理生育津贴申领的医院名单可详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二)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在市外非医疗保险联网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含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下载填写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凭有效票据、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2.生育津贴

全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三)使用“济宁医保“小程序办理

1.微信或支付宝搜索“济宁医保”小程序进入

2.“业务办理”区点击“医疗结算”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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