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导语 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济宁失业保险金省内在职职工、省内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以及跨省转移的相关说明。
一、省内转移
(一)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与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随同转迁,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②失业人员在省内同一统筹地区或多个统筹地区有多条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缴费时间、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领取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③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迁出地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二、跨省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划转失业保险费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至山东省代发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标准和核定期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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