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积金提取指南

导语 济宁市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济宁职工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职工本人身份证(可提供电子证照);

1

2

职工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1

3

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1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点击查看窗口地址及电话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缴存职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12329

监督投诉电话

0537-12329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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