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购房首付提取对象+提取条件
导语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发〔2024〕10号)要求,减轻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工作实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取对象和条件
(一)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及配偶。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的,只允许提取购房合同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所购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项目备案手续。
(三)提取人无未结清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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