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导语 微山县城区新薛河以西、湖东堤以东、微矿路以南、微山湖湿地公园(含湿地公园)以北区域内为全年禁售、禁燃、禁放区域。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微山县城区新薛河以西、湖东堤以东、微矿路以南、微山湖湿地公园(含湿地公园)以北区域内为全年禁售、禁燃、禁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城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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