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导语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职工家庭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职工家庭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合计有一套住房、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以选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得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三)职工家庭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合计有两套住房、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得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四)职工家庭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合计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五)购买新建住房或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人之间的关系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且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购房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再交易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原政策规定的提取材料外,还应提供婚姻证明和夫妻双方户口簿。

  (七)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除凭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月提取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除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八)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多种非销户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月提取业务除外)。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二)现有房屋套数以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套数为准;再次购买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三)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住字〔2019〕46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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