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证明开具指南
导语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职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办理。
济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一、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 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5〕7 号)规定: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二、开具部门
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办理指南
服务对象:本市缴存职工;
办理地点:职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济宁公积金各分支机构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承办机构: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
办理条件: 在外地市购房,并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
办理流程及资料: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对公窗口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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