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同城转移指南

导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办理条件 符合同城转移条件的缴存职工。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必须
1 加盖转入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1
2 职工或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1
办理程序 1.申请职工或单位专管员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职工或单位专管员。
法定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12329 监督投诉电话 0537-12329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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