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同城转移指南
导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办理条件 | 符合同城转移条件的缴存职工。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必须 | |||||||
1 | 加盖转入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2 | 职工或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职工或单位专管员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 ||||||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职工或单位专管员。 | |||||||
法定时限 |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12329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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