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汇缴补缴指南

导语 汇缴时如有汇缴变更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等材料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汇缴时如有汇缴变更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1
2 补缴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1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 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1
办理程序 1.单位专管员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单位专管员。
法定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12329 监督投诉电话 0537-12329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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