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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公积金指南

导语 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开发企业已完成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仅限产权人范围内)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济宁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公积金指南

  1.提取范围: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且所购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项目备案手续。购房合同载明产权人仅职工一人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合同载明产权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仅限提取购房合同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

  (1)购房合同网签前,所有提取申请人应提供开发企业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及承诺书》共同到购买商品住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业务;

  (2)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并核定提取金额,审核通过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预提取凭证》;

  (3)购房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持《住房公积金预提取凭证》至开发企业办理购房合同网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预提取凭证》失效,需重新申请;

  (4)开发企业需在网签手续完成后向经办机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取资金划转至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提取资金划转至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收款账户;

  (5)开发企业收到提取资金后1个月内,需向经办机构提供购房合同备案证明、首付款发票,以供采集电子档案留存。

  3.提取频次及额度:每名职工对每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人须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不含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金额)。

  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仍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依据购房提取政策规定,以该套住房申请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购房贷款金额)扣除已提取的首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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