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6年7月10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涉及7条提取新政、2条贷款新政。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业务受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省、市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家庭代际互助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为单人或多名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可提取产权人和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家庭代际互助提取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提取本人和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家庭代际互助提取
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经乡镇(街道)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或其家庭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提取本人和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四)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提取住房公积金
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按照大修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人为单人或多名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可提取产权人和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和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同一套住房每个自然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当年未提取的,次年不累计。
(六)支持支付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于本通知施行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的,产权人和其配偶可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七)支持跨区域通勤租房提取
缴存人和其配偶在缴存人实际工作地所属县(市、区)无自住住房且在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我市任城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纳入主城区范围,不单独认定。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单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20万元。
2.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5万元;购买高品质住宅的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万元;购买现房的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万元。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情形的,上浮额度可累加计算,累加后最高额度不超过185万元。
3.高层次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0万元。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多子女家庭或购买高品质住宅、现房的缴存人家庭,相应核减住房套数。执行核减政策后在本地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首套房政策。
三、相关说明
1.本通知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2.2026年7月10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3.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