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可电子证照)。
2、犬只免疫登记证明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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