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死亡公积金提取指南
导语 济宁市符合“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材料。
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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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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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济宁公积金办理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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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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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属于单位缴存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生前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 |
是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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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属于自愿缴存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或经公证的遗嘱。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
是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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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缴存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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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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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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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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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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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办理电话 |
0537-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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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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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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