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导语 济宁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满足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等条件。
职工因“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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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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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距上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一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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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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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
是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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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房情况证明: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备案确认书 |
是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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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婚姻状况证明(可提供电子证照) |
是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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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首付款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 |
是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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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贷款还款卡(1类卡) |
是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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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担保材料(按照担保方式提供) |
否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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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是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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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
否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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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贷款申请:申请人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材料,受委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材料。 2.贷款受理: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填写相关材料,做好面谈笔录,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做出初审意见。 3.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结合贷款申请资料,根据申贷条件、申贷资格、还贷能力、个人信用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4.贷款批准:贷款审批人员对复核后的贷款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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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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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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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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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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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办理 电话 |
0537-12329;0537-68560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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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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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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