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生育医疗费申领指南
导语 济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
济宁生育医疗费申领指南
一、待遇标准
1.女职工分娩发生范围内医疗费,在协议管理医疗机 构实行个人零负担;女职工因保胎或生育引发并发症、各 类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 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怀孕 16 周以上(含 16 周)住 院引(流)产的,产前检查费用定额补助 1600 元/人次;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引 (流)产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 按限额标准执行,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 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 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 遇,无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 (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 书》、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诊断材料)、住院费用清单。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 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三、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 费待遇的男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诊断材料)、《济宁市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领承诺 书》。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 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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