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调整通知
导语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贷款受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调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为同一套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
3.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非同一套的。
四、调整房屋套数核查范围
房屋套数核查范围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五、其他需说明事项
1.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2.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包括本地及异地公积金贷款;
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视为一笔住房贷款;
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又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一笔住房贷款;
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公积金贴息贷款,视为一笔住房贷款。
3.房屋套数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套数为准,核查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4.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必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商品房(一手房)依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依据契税缴纳时间,在2021年11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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