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导语 济宁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济宁市人民政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及《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2〕15号)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91元提高到8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91元提高到70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29元提高到114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69元提高到910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由每人每月638元、319元、191元提高到702元、351元、211元。照料护理费提标部分由县级统筹用于购买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36元提高到213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40元提高到1694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78元提高到1186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4元提高到178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44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38元提高到159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8元。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精神要求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要求落实到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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