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出具指南

导语 已在济宁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职工因异地贷款等需要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办理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一、(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二、(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条件

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职工因异地贷款等需要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职工身份证件原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1

办理程序

1.职工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职工。

法定时限

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承诺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12329

监督投诉电话

0537-12329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推荐阅读:济宁公积金办事易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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