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指南

导语 济宁的职员们注意啦,最新济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指南新鲜出炉了,快来看看吧,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资讯,为您的住宿提供更好的指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指南

  实施主体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 住房保障

  承办机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受委托银行

  服务对象 缴存职工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投诉电话 0537-12329

  咨询电话 0537-12329

  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是否可网上办理 仅窗口办理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是

  网址:http://www.gjj.cn/

  办理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住房的;

  四、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六、退休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申请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准备的共性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2.提取人借记卡原件;3.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不能够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或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

  1.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只需扫描合同的关键部分,包含合同的首尾页、所购房屋的具体信息以及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信息。

  3.交款票据原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

  1.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3.契税凭证原件。

  (三)购买征收住房的,提供

  1.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公告原件;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

  3.补交差价款收据原件。

  (四)翻建、建造自住住房

  1.城镇的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

  2.农村的提供

  (1)《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2)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原件;

  (3)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工程决算书原件;

  4.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

  备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业务,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本息的,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

  (1)借款合同原件(仅第一次提取时提供,以后每年以同一笔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提供);

  (2)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表原件一份。

  三、租住本市住房

  1.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2)夫妻双方无房证明一份;(3)结婚证原件。单身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无房证明原件一份,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

  2.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租金缴纳票据原件。

  备注:租住本市住房的,12个月提取一次。

  四、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1. 二级及以上医院盖章的住院病例原件;

  2.诊断报告原件;

  3.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备注:1.本业务在取得医疗费用结算单12个月内办理提取;2.九种重大疾病范围: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

  提供低保证或绿卡证。

  备注:本业务12个月提取一次。

  六、退休

  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提前或延迟退休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属于单位缴存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原属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

  八、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

  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封存时间为准,提取时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九、职工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

  1.就职通知书或与新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2.调入地户口簿原件。

  十、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1—4级)原件;

  2.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一、出境定居

  提供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原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承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附楼北侧 6586002

  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 0537-2601575

  第二管理部 共青团路北首,鑫声玉城B座 0537-2228078

  第三管理部 吴泰闸路6号金泰花园A座东区 0537-2609839

  第五管理部 太白西路盛基国际广场一楼 0537-6569969

  兖矿集团分中心 邹城市东滩路1336号 0537-5288828

  兖州区分中心 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南厅 0537-3416216

  曲阜市分中心 曲阜市星光天地一区一号楼大成路与滨河路交叉口 0537-4491907

  邹城市分中心 邹城市名士豪庭小区南门西100米路北 0537-5214327

  泗水县管理部 泗水县中兴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头 0537-4231156

  微山县管理部 微山县商业北街华景玉苑小区商务楼 0537-8224114

  鱼台县管理部 鱼台县湖陵二路北首 0537-6221299

  金乡县管理部 金乡县金山北街路西(天兴广场) 0537-8722741

  嘉祥县管理部 嘉祥县银座超市向东200米,呈祥大道路南,冠亚金街路西拐角处 0537-6856628

  汶上县管理部 汶上县圣泽大街华翔热力大厦 0537-7212816

  梁山县管理部 梁山县金城路与水泊新路交汇处东方国际小区 0537-7328047

  办公时间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周一至周五

  春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秋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济宁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发送【1】可获取济宁公积金缴费/查询/贷款/提取、公积金服务网点、贷款计算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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