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车辆抵押登记指南
导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济宁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及解除抵押、质押业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2、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三、所需材料:
1、抵押登记提交: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抵押合同。
2、解除抵押提交: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属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质押备案提交:
(1)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4、解除质押提交:
(1)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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