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车辆解押登记指南
导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解押登记所需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单位用户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材料前往车管所业务大厅叫号办理。
不予办理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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