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低保认定条件

导语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济宁低保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按以下情形认定:

  2005年以前办理的户口,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其中,已经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居)按是否参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界定。2005年之后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后,户籍所在地为城镇,所在村(居)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

  有承包土地、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城镇实际居住满3年,农村无产权土地或宅基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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