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

导语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发〔2024〕10号)要求,减轻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取对象及条件

  (一)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及配偶。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的,只允许提取购房合同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所购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项目备案手续。

  (三)提取人无未结清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提取频次及额度

  每名职工对每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人须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不含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金额)。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仍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依据现行购房提取政策规定,以该套住房申请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金额)扣除已提取的首付款金额。

  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

  (一)购房合同网签前,所有提取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购买商品住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业务:

  1.本人身份证(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开发企业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附件1);

  3.现场填写并签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及承诺书》(附件2)。


  (二)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并核定提取金额,审核通过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预提取凭证》。

  (三)购房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持《住房公积金预提取凭证》至开发企业办理购房合同网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预提取凭证》失效,需重新申请。

  (四)开发企业需在网签手续完成后向经办机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取资金划转至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提取资金划转至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收款账户。

  (五)开发企业收到提取资金后1个月内,需向经办机构提供购房合同备案证明、首付款发票,以供采集电子档案留存。

  其他事项

  (一)若房屋交易因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的,开发企业应在房屋交易确认无效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递交情况说明,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已划转的,开发企业应无条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渠道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重新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此期间该部分提取资金不计息。

  (二)职工在当年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仍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三)无法提供本通知要求的申请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职工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依据现行购房提取政策规定,以该套住房申请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业务,不受当年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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