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期间按年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邹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指南(条件+地点+流程)
政策依据及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国家、省、市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内容,旨在鼓励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参保缴费。根据《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25〕10号)文件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期间按年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该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条件范围
(一)人员范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具有邹城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 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4.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6.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7.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8. 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9. 济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人员身份。申请人未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未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担任法人、股东、成员。
(三)年龄。按照身份证年龄,申请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其他政策享受情况。未享受过特困群体就业援助待遇、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类型补贴,或以上补贴合并享受未满36个月。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03办事流程
1.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证件,下同)到户籍所在镇街或常住镇街为民服务中心(人社业务经办窗口)提交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1,窗口领取,下同)。
2. 镇街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当月对申请人就业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3. 申请人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次月起,实现灵活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到镇街为民服务中心填写《邹城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交相关凭证。
4. 镇街经办人员对补贴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就业人才中心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5. 市就业人才中心复审通过、完成公示后,将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职工养老、医疗缴费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核验,如系统无法核验,需由申请人补充提供;补贴申领期间,申请人需每年到镇街经办机构核查灵活就业状态,填报申请、提交凭证。
办理地点
政策咨询: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西55号窗口(就业综合服务),联系电话0537-5212515、。业务受理: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人社业务经办窗口,咨询电话附后(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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